医药大健康行业投资并购——CRO行业整合趋势中的法律关注要点
前
言
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直译为“合同研究组织”,是指通过合同形式为医药企业和其他研发机构在研发过程中提供的专业化服务。作为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速度最快的细分领域之一,在研发过程中扮演“卖水者”角色的CRO受益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政策利好,已发展出一批成熟的优秀本土企业。纵观国际CRO巨头的成长史,并购是一个绕不开的关键词,与之类似,近年来国内CRO行业整合已形成趋势,通过并购在地域覆盖、业务补强和协同效应等方面提升企业竞争力。本文特就CRO行业整合并购中的法律关注要点进行梳理,以期作为CRO企业投资并购实务的参考。
20世纪70年代,随着美国FDA对药物研发及临床研究监管的不断严谨和完善,研发过程对制药企业而言愈发复杂且费用高昂,CRO行业应运而生。在随后的短短20多年里,昆泰、Parexel、Covance、PPD等CRO企业陆续成立并登陆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壮大。相较而言,我国CRO行业起步较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CRO做出了明确定义,并规定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直接激活了国内CRO市场的蓬勃发展,统计显示,到2004年底,国内开展CRO业务的大大小小各类机构在300家左右[1]。政策利好及资本青睐促使一批本土企业迅速成长,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数据,中国CRO市场的规模已于2018年达到59 亿美元,预计2023年将增至214亿美元,复合增长率为29.6%。
药物研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应的CRO服务也覆盖了从发现阶段、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到注册申报等药物研发的整个过程[2]:
发现阶段 | 临床前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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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内外研发水平的不同,国内发现和临床前阶段CRO渗透率较高,而海外则是临床前和临床阶段渗透率高。目前国内CRO 行业普遍集中于市场竞争激烈的临床前阶段服务,海外行业龙头的主要业务均围绕临床试验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同时侧重临床试验优化服务和后续的商业化方案。此外,海外行业龙头目前正逐渐侧重真实世界研究,这对数据分析和管理能力要求较高,国内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短板[3]。
纵观国际CRO巨头的成长史,并购是一个绕不开的关键词,与之类似,近年来国内CRO行业整合已形成趋势,并购能够在地域覆盖、业务补强和协同效应等方面快速提升企业竞争力。据不完全统计,就国内而言,目前已上市的CRO企业及其重要并购事件主要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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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交易专业性强,交易金额大且耗时长,特别是涉及境外标的的投资并购,其复杂性不言而喻。除股权结构、主要资产、债权债务情况等适用于全行业的常规关注事项外,CRO行业整合的投资并购需要关注的主要法律要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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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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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质
是否能够达到业务补强的效果是收购方选择并购标的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部分业务的资质壁垒较高,因此需要重点关注并购标的是否已取得相应资质。CRO行业涉及的主要经营资质如下:
(一)
GLP认证
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是全球医药行业共同接受和遵循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规范。GLP实验室需要在专业设施及人员方面投入大量成本,且获取认证时间较长,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我国现行有效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中国GLP”)及《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规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国GLP,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对符合中国GLP要求的,发给中国GLP认证批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587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中药注射剂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否则,其药品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为满足客户中美双报等国际化服务需求,取得境外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完善GLP体系建设对于临床前CRO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愈发关键,主要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Principles on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等。
(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我国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CRO企业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的规定办理相应级别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审批手续。
(三)
辐射安全许可证
CRO企业从事放射性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评价等研发服务,涉及在境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
动物实验资质
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 545号)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应当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使用许可证均由省级科技部门受理、评审及发放,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及各地地方性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此外,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证委员会(AAALAC)是评估和认证动物饲养和使用标准的国际权威机构,AAALAC认证已成为全球普遍认可的实验动物质量水准的象征。
除以上经营资质以外,CRO企业经营活动涉及的污染物排放、遗传样本收集、进出口等业务活动,亦受到相关政府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督,需要于尽职调查阶段关注并购标的是否已取得必需的资质。除此之外,也建议关注并购标的已取得的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范围限制,是否可能限制其业务范围拓展;以及已取得的部分资质若即将到期是否存在续期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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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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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源及业务合同
由于药物研发活动周期长、风险高的特性,国内外药企选择CRO供应商时会非常慎重,考察期也普遍较长,一旦确定合作关系后,出于维持研发活动的稳定性和质量等考虑,客户黏性往往也较强,因此通过并购实现客户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亦是收购方进行并购的重要动因。
CRO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
(1)按项目签订服务合同;
(2)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主框架合同(Master Agreement),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通过采购订单约定。
收费模式存在以下两种常见形式:
(1)FTE(Full-Time Equivalent),即按客户要求配置人员,按照工时及约定的费率收费;
(2)FFS(Fee For Service),即按客户提出的服务需求提交工作成果收费。
针对并购标的重大业务合同,需要于尽职调查阶段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限制条款,如要求供应商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取得客户书面同意、客户有权解除合同等约定;
通过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核查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况;
向客户提供信用期的情况及给予信用期的相关政策是否合理;
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分包行为,分包商的资质、选聘及责任承担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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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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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CRO企业在过往经营过程中可能形成及获取了一些对于药物发现及药学研究过程技术体现有所帮助的核心专利及技术,该等核心专利及技术无疑是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于该等核心专利及技术,需根据其来源与形成过程判断及分析其权属是否清晰。若为受让取得,需关注受让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是否与转让方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若为自行研发取得,需关注是否为研发人员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依托公司资源所开发形成,是否涉嫌研发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等。
另一方面,出于CRO业务的特殊性,CRO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接触到大量客户核心技术信息等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CRO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完善、严格的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是客户选择供应商时的重要筛选标准,也是收购方选择并购标的时的重要考察内容。
参考药明康德A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药明康德在为客户提供CRO服务时,所有工作成果是客户的独有财产,客户完全拥有该等工作成果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包括所有专利、著作权、商标和商业秘密,以及该等工作成果体现或附带的任何想法、概念、设计、发明和表述的其他专有权利,针对不同的业务特点、技术特点、情报信息特点,药明康德综合利用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版权等法律手段,为客户建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对所有项目进行保密编码;
各课题实验室安装门禁系统,非有权人员不能进入,而且将实验记录和数据全部制作成电子材料并采取灾难备份措施;
与每位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注重人员流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成立专职的商业秘密保护团队,负责统筹规划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相关事务,并协同数字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及文件管理部等其他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部门,监督全公司范围内的商密保护建设及管理要求的落地执行;
由信息技术部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留存及传输、对信息获取权限进行划分、对工作终端进行安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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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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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人员及稳定性
对于发现阶段业务而言,CRO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的水平决定其议价能力;临床前阶段业务及临床阶段业务中,人员素养及人员流动频繁程度也将直接影响客户体验。CRO行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及人员密集型行业,高素质的核心团队系CRO公司的重要竞争优势,而随着行业内企业间竞争的愈发明显及对人才需求的愈发旺盛,该行业人员流失率普遍较高,故并购标的的人员结构、薪酬水平及专业背景等信息,尤其是核心人员的履历及稳定性需要于尽职调查阶段特别关注。
结
语
借助全面性及前瞻性的战略布局,以投资并购方式拓展核心业务及商业模式并实现跨越式发展是CRO企业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手段,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开展投资并购的必要前提,也是最大限度避免法律、财务、商业等各方面风险的关键措施,以上仅根据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对CRO企业投资并购类交易法律关注要点作出相关梳理,以期作为实务参考。
[注]
[1] 火石创造《中国CRO产业图谱》
[2] 《2019-2022年全球及中国CRO行业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市场成长潜力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3] 未来智库《医药行业深度报告之CRO专题研究》
[4] 截至2020年6月18日
[5] 截至2020年6月18日
医药大健康行业投资并购
系列阅读
医药大健康行业投资并购——零售行业发展和监管要点
医药大健康行业投资并购——分销企业资质核查要点
The End
作者简介
朱颖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冷笑寒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钟洋 律师
上海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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